州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 对养老机构的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和质量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建筑使用安全等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规范性文件】《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民发〔2022〕86号)全文 | 恩施州民政局 | 恩施州 | |
| 对殡葬从业机构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殡葬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定期督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草原、文物等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殡葬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殡葬设施建设运营、公墓安葬标准、丧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 州及县市民政部门 | 恩施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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