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11月10日,州人民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21〕6号),现就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发文背景
州人民政府2016年发布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6〕3号),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该办法已于今年9月到期失效。同时,近年来,国家、省临时救助政策不断改革完善,工作程序更加优化,必须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
二、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74号)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等,结合我州实际,修订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三、起草过程
年初,我们启动了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1—6月,经过多次座谈、走访、调研、论证和修改,草拟了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6—8月,在广泛征求县市和州直部门及社会各界修改意见、进行法律顾问内部审查、提请州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议修改、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向州人民政府呈报审定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稿)的请示。9月,州司法局对文稿内容进行审查,随后,我们又根据州司法局审查意见,与州财政、残联、教育等部门就相关内容再次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对文稿相关条款进行再论证、再修改、再完善。10月18日,州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稿)。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分别是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方式和标准、管理和监督、附则。与原办法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文稿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将原办法申请对象章节内容修改后归类到申请和受理章节,合并修改了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章节的内容,将原办理程序章节内容分解为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三个章节,对原资金渠道、工作机制、监督管理章节内容修改后归并到管理和监督章节。
(二)界定了各层级工作职责。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州、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的具体职责。将急难型困难救助和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的小额支出型困难救助的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部分救助标准县市自定。新办法明确一般情况下的分类救助标准,对同一年度内因家庭特别困难确需多次救助或突破最高救助金额的,指明通过县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授权各县市自行设定分类分档和“一事一议”具体救助标准。
(四)落实分类救助精准兜底。新办法将临时救助申请分类为急难型困难救助和支出型困难救助两类。明确急难型困难救助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为常住居民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界定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提出实施主动发现受理,拓宽临时救助需求信息的渠道。
(五)完善收入财产调查方法。新办法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一章中明确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标准,提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方式,增加县市民政部门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信息核对的有关内容。
(六)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新办法将原“审核审批”提法规范为“审核确认”,明确审核确认的具体程序、时限要求以及不进行支出型困难救助确认的情形,对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困难救助,要求先行实施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最长不超过48小时,实施高效救助、温暖救助。
(七)强化救助工作监督管理。新办法对临时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责任追究、建立容错机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设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并明确其额度和使用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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