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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05 17:15 来源:恩施州民政局

(解读人:恩施州民政局社会救助局局长  黄世兴)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特对调整依据和具体调整方案说明如下。

一、调整理由

(一)政策有规定。《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意见》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初按照法定测算办法,量化调整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并逐步缩小保障标准上的城乡差距。

(二)考核有要求。从2018年开始,省委、省政府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了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范围,其中,及时量化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是主要指标之一。凡不按法定指标体系及时量化调整公布并从4月1日起实施的,不得分。

(三)量化有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的比例量化调整。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重点救助,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2.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费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余下部分为照料护理费。

(2)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费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余下部分为照料护理费。

(3)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照料护理费。

(4)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的标准补齐照料护理费。

3.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1)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当地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1.6倍确定。

(2)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按当地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定。

4.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调整方案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信息,2019年度全州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分别为23251元、9880元;2018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191元。按照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则,从2020年4月1日起,将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由600元/人˙月提高到635元/人˙月,增长5.83%,达到上年度全州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2.77%(其中:最低和最高分别为恩施市30.16%,宣恩县35.13%)。

2.农村低保标准。维持2019年低保标准,继续执行4380元/人˙年(365元/人˙月),达到上年度全州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4.33%(其中:最低和最高分别为鹤峰县42.39%,来凤县45.42%)。

3.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将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重点救助标准确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别按低保标准的30%、40%、50%增发补助资金。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城市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200元/人˙月提高到127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26元,照料护理费444元),增长5.83%。

2. 农村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7920元/人˙年提高到87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5694元,照料护理费3066元),增长10.61%。

3.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

(1)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继续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照料护理费;

(2)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补齐到1546元/人˙月(18552元/人˙年)。。

(三)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1.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1920元/人˙月提高到2032元/人˙月,增长5.83%。

2.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1200元/人˙月提高到1270 元/人˙月,增长5.83%。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

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计算。

相关文件: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