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6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11459837/2026-1739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政办发〔2026〕8号 |
| 发文日期: | 2026年07月0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对2026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 城市低保标准
由 765 元/人·月(9180 元/人·年)提高到 776 元/人·月(9312 元/人·年)。
二、 农村低保标准
继续执行 575 元/人·月(6900 元/人·年)标准。
三、 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重点救助标准为: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 40% 增发补助资金;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 50% 增发补助资金。
四、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530元/人·月(18360元/人·年)提高到1552元/人·月(18624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1009元/人·月(12108元/人·年),照料护理费543元/人·月(6516元/人·年)。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630元/人·月(19560元/人·年)提高到1677元/人·月(20124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1009元/人·月(12108元/人·年),照料护理费668元/人·月(8016元/人·年)。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995元/人·月(35940元/人·年)提高到3157元/人·月(37884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1009元/人·月(12108元/人·年),照料护理费2148元/人·月(25776元/人·年)。
(四)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继续执行1140元/人·月(13680元/人·年)标准。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8976元/人·年),照料护理费392元/人·月(4704元/人·年)。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240元/人·月(14880元/人·年)提高到1265元/人·月(1518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8976元/人·年),照料护理费517元/人·月(6204元/人·年)。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748元/人·月(32976元/人·年)提高到2896元/人·月(34752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8976元/人·年),照料护理费2148元/人·月(25776元/人·年)。
六、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一)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1530元/人·月(18360元/人·年)提高到1552元/人·月(18624元/人·年)。
(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2448元/人·月(29376元/人·年)提高到2483元/人·月(29796元/人·年)。
七、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按城乡低保标准的 1.8 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1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