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459837/2021-03590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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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政办发〔2020〕13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6月0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对2020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量化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600元/人·月提高到635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继续执行2019年4380元/人·年标准。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重点救助标准为: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200元/人·月提高到127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26元,照料护理费444元。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7920元/人·年提高到87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5694元,照料护理费3066元。
六、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
(一)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继续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照料护理费;
(二)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补齐到1546元/人·月(18552元/人·年)。
七、孤儿养育标准
(一)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为1270 元/人·月。
(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032元/人·月。
八、低收入家庭标准
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有效并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